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或未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已完成施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未完成施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已完成施工,能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未完成施工,能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违法占用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占用严重影响交通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占用市政设施面积较大(50平方米以上)的;
2.占用行政许可手续到期后,经督促拒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1.违法占用市政设施面积较小(50平方米以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经督促补办手续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紧急抢修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或因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未在规定时间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路面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挖掘违法行为的;
3.违法挖掘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4.违法挖掘造成安全事故的;
5.挖掘严重影响交通的;
6.挖掘主干道车行道既成事实的;
7.实施两次以上违法挖掘行为的。
处道路修复费5倍罚款。
违法挖掘市政设施面积较大(30平方米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道路修复费4倍罚款。
1.违法挖掘市政设施面积较小,经查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道路修复费3倍罚款。
减轻处罚
经告知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补办挖掘手续的。
处道路修复费2倍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将挖未挖,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在道路挖掘禁止期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
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或因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未在规定时间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路面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6.实施两次以上违法挖掘行为的;
7.挖掘新、改、扩建成后2年内、大修后1年内道路的。
1.违法挖掘市政设施面积较大(30平方米以上);
2.挖掘新、改、扩建成后3-5年内、大修后2-3年内道路的。
5
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悬挂占用许可证,并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占压或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
……
1.未设置防护设施执行造成安全事故的;
2.未设置防护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设置防护设施严重影响交通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不听劝阻、拒不设置防护设施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危害后果不严重,可以通过整改加以控制;
2.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未悬挂占用许可证,造成后果较轻;
2.配合执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6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各类管线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管线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1.因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1.违法行为造成对市政设施造成较轻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
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配合执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