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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2006-03-16 00:00 监理所 未知来源

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更加规范化。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西安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并对外发放《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承办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所有在本市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均应到西安市市政管理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道路维修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建设工程用的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西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工程建设需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已办理《西安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具备要求的下列条件外,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资信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道路用地和相关拆迁情况以及代征道路征用情况证明(原则提供规划平面图1:500或1:1000比例蓝图或复印件);

(三)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中标文书证明;

(五)经审批的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六)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情况说明;

(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关手续(质量监督申报书);

(八)安检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九)城市建设和维护投资计划文号;项目资金证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领取《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从西安市市政网(网址:www.www.tianduyibiao.com)上直接下载;

(二)              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交《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所提交申请属于许可职权范围,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职权范围的,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取得施工许可的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与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文明规范施工责任书。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西安市市政道路施工规范管理规定》和《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文明规范施工责任书中的内容及要求,切实搞好文明规范化施工。

第十一条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要严格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的,由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文明规范施工责任书的施工单位,由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依法进行纠正;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由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依法进行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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